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习,创新研究,提高公司产品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4]2号)和《公司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公司校研发[2014]13号)、《公司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公司校研发[2014]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学业奖学金和学校奖助学金,奖助对象为通过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学籍,并实际在校学习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即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下同)经国家核定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人事档案已转入我司)。
第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助学金。
本硕连读生,取得国家学籍,并注册为硕士研究生之后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助学金。
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不参评当年的学业奖助学金,待复学后再参加相应年度的学业奖助学金评选。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奖每年进行一次,评奖在每年十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坚持规范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杜绝弄虚作假。通过评定确实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切实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培养质量。
第二章 指标分配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指标依据当年参评对象总人数,按年级分博士研究生、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核定,下达各院所。
第七条 学业奖助学金分为四等,各等级的奖励标准、员工比例和资金分担详见下表:
层次
|
奖助
等次
|
占研究生比例(%)
|
标准(元/人·年)
|
国家
助学金
|
学业奖学金国家部分
|
集团奖助学金
|
导师
助学金
|
合计
|
硕士
|
一等
|
8
|
6000
|
6000
|
4000
|
2400
|
18400
|
二等
|
12
|
6000
|
4800
|
3200
|
2400
|
16400
|
三等
|
20
|
6000
|
3600
|
2400
|
2400
|
14400
|
四等
|
60
|
6000
|
/
|
2400
|
2400
|
10800
|
博士
|
一等
|
14
|
10000
|
7200
|
6000
|
4800
|
28000
|
二等
|
21
|
10000
|
6000
|
5000
|
4800
|
25800
|
三等
|
35
|
10000
|
4800
|
4000
|
4800
|
23600
|
四等
|
30
|
10000
|
/
|
4000
|
4800
|
18800
|
第三章 评审要求
第八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绩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6.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定因考生类别而不同。参加统一考试的新生,以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排序评定;直博生在硕士第一学年应直接评定为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助学金;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原则上应优先优等评选学业奖助学金,但一二三等名额原则上应不超过所在院所相应等级名额的60%;评审依据为推免综合成绩。
博士研究生一年级新生根据入学成绩及入学前各类成果进行评定;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进入博士阶段的第一学年时,在相近条件下应优先优等评选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但未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且继续缴纳学费者(不属于国家核定的学业奖助学金发放对象),可申请获得学校第四等奖助学金。
第十条 第二学年、第三学年学业奖助学金实施动态管理,评定以“学风道德表现”、“课业成绩”、“学术科研”、“社会实践活动”等为主要依据;当年度学业奖助学金获得者申报成果不得在下一年度申报学业奖助学金中再次使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集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所负责人代表、导师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与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各项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负责奖助学金评定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院所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院所主管或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代表与研究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名单须向全院所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院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院所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申报和评审或评审推荐工作,处理本院所有关申述事宜等。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集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参评人员总数,结合学科分布,分配学业奖助学金评奖指标及等级。
第十四条 符合学业奖助学金评定范围的研究生向所在院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院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指标及研究生本人申请,依据本院所学业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学业奖助学金评定工作。评定实行票决制,且获奖助人员必须由到会委员半数以上投票通过,未达50%者需再次讨论票决。初评结果须在院所范围内以网络等形式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院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初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院所初评结果,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公示2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员工,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院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所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员工对院所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提请申诉,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裁决。
第六章 学业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按月发放给获奖助员工,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助学金(前三等)情况记入员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若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暂停或终止向其发放学业奖助学金:
1.未按时缴纳学费的员工,暂停发放,须其缴纳全部学费后恢复;
2.严重违纪,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员工,终止发放;
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终止发放。
4.在获评学业奖助学金半年内办理退学手续的员工,按月退还已发放的奖助学金。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各院所根据本办法及本院所学科特点制定学业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公司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