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招 生
一、招生计划
由学校下达,培养单位分配到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
二、报考方式
分为全国统考、推荐免试和单独考试三种方式。
(一)全国统考报名条件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毕业本科生(最迟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
3.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毕业两年后的专科毕业生,可视为达到所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
4. 符合报考专业学位(公共管理、旅游管理等)研究生的其他对应条件。
(二)推荐免试申请条件
1. 具有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员工);
3. 能达到学士学位授位条件;
4. 大学英语四级水平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或雅思成绩5.0分及以上(艺体生申请者须达到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外语为小语种的申请者必须达到同等水平)。
5. 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平均成绩和大员工综合素质测评均居于本专业前15%。
6. 达到上述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
(2) 在本学科以第一作者在SCI、SSCI、EI、CSCD、CSSCI、ISTP、AHCI收录期刊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
(3)获“挑战杯”全国大员工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含“创青春”大员工创业计划大赛)省级及以上奖励;
(4)获得四川省大员工综合素质A级证书;
(5)参加省(部)级及以上一级专业学会组织的大员工数学建模等专业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者;
(6)主持大员工创新性实验计划国家级或省级项目;
(7)综合素质及其他科研、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业绩突出。
7. 被评为学校优秀员工标兵者,本人申请,可不经过遴选直接成为推免生。
8. 本硕连读生、申请支教团和文艺特长生需达到上述条件第1至4条。
推荐免试生的遴选工作,由本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审批。支教团和文艺特长推免生的选拔推荐工作由校团委和研究生院联合组织,学校审批。参加支教团和文艺特长的推免生不得参加学院的推免工作。
(三)单独考试报名条件
1. 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
2. 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
3. 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
4. 所在单位同意并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三、考试
(一)初试
1. 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报名全国统考、单独考试的考生按照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参加笔试。
2. 推荐免试考生免初试。
(二)复试
1. 复试资格
(1)初试成绩达到学校确定的进入复试分数线的全国统考生和单独考试生。
(2)推荐免试生需符合下列条件:
= 1 \* GB3① 已取得本科就读高校的推荐免试资格;
= 2 \* GB3② 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社会责任感强,诚实守信,品行优良,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 3 \* GB3③ 申请攻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者,须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2. 复试时间
全国统考生和单独考试生通常在3-4月份进行,推免生通常在9-10月,以国家统一安排时间为准。
3. 填报导师
具备复试资格的考生在复试前规定时间内选填所报考专业(或调剂专业)的意向导师。
4. 复试环节和内容
复试包含笔试与面试两个环节。
(1)笔试包括英语听力、专业英语和专业综合知识测试,笔试由研究生院组织。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2~3门专业基础课程,加试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
(2)面试分为导师面试与学科面试。
导师面试 导师应在学科面试前对报考自己的员工进行面试,并将面试意见及排序名单提交学科面试小组。导师不得在复试工作结束前给考生承诺录取。
学科面试 学科面试小组一般不低于5人,导师原则上应是面试小组成员。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15分钟。面试内容包括:①口头表达能力;②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③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④专业英语基础知识、英语口语能力;⑤心理素质;⑥条件许可的学科专业可单独组织进行实践(实验)能力考核。面试结束后,应及时公布面试成绩。
5. 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为复试各环节成绩的加权和。
(三)总成绩
1. 全国统考和单独考试生的总成绩为统考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的加权和。
2. 推荐免试生的总成绩为本科必修课程平均成绩与复试成绩的加权和。
四、录取
1. 总成绩和复试成绩均达60分及以上者视为合格。
2. 遵循“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分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名单,学校审批。
3. 导师有权在拟录取名单中择优确定录取员工,拟录取员工数超出学校规定的,进行导师间调剂。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 1 \* GB3① 成绩不合格(总成绩或复试成绩低于60分);
= 2 \* GB3② 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 3 \* GB3③ 体检不合格;
= 4 \* GB3④ 弄虚作假,不诚信。
第二部分 培养管理
一、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1.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应同时递交人事档案,否则视为定向硕士研究生。
2.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 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入学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期满后,应在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二)学制和学习年限
1.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
2. 硕博连读生硕士阶段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年。
3. 在规定学制内提前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条件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但学习年限在取得硕士研究生学籍后不得低于2年。
4.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包括休学时间在内)原则上不能超过5年。
(三)学籍管理
1. 学期注册
在读期间,每学期由研究生本人持员工证,在开学后一周内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
2. 学籍异动
确因特殊情况,允许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进行学籍异动,包括休学、复学、退学、转导师等。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核,学校审批。
(四)档案管理
1. 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档案由学校档案室管理,在读期间因特殊原因需将人事档案调离学校者,须提供调档函。凡档案调离者,在校期间的待遇则按定向培养(具有固定工作者)对待。
2. 毕业硕士研究生有工作单位的,档案邮寄到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则邮寄回原籍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培养方案
(一)培养方案
1. 培养方案是公司产品全过程的指导性文件,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分要求、重要培养环节、毕业和学位论文要求等内容。
2. 培养方案由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制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二)培养计划
在符合培养方案前提下,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在导师(组)指导下,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后三个月内完成其培养计划。培养计划要对硕士研究生的科学研究方向、课程学习计划、学位论文方向(或内容)与具体安排等做出规定或说明。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可以修订,但须经导师同意。培养方案由培养单位备案保存。
课程学习计划是研究生院教学安排的依据,硕士研究生应在入学后一个月内,登录公司产品管理系统完成学习计划提交,经导师审核后生效。
三、课程管理
(一)课程开设
按照培养方案执行。
(二)教学运行管理
1. 硕士研究生课程实施学校、培养单位两级管理。每学期期末由研究生院结合学科培养方案和公司产品计划生成下一学期教学计划,再根据教学资源情况落实课程教学。
2. 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表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教学任务,不得随意更改,不得缩短学时。确需调整上课时间或地点的,需报研究生院审批。
3. 研究生院组织教学督查小组,对日常教学工作进行督查,并以简报形式公布督查结果。
(三)课程学习
1.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具体学分要求按所在学科的培养方案执行。
2. 硕士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公司产品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选课、退课及补选课。
3.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英语免修免考。获准免修免考者,英语课程成绩统一按85分记。
(1)入学统考英语成绩60分及以上的;
(2)大学英语六级水平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的;
(3)本科阶段为英语专业的;
(4) 英语水平考试成绩GRE≥1000,GMAT≥670,IELTS≥5,托福≥80,PETS-5合格者。
4. 非免修免考课程,一经选定均须按时参加学习。
5. 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校内参加课程学习。确需在校外听课者,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研究生在外校听课所产生的费用自理。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外出听课者,研究生院一律不予承认其课程成绩。
(四)课程考核
1.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和必修课成绩均以百分制记分。
2. 硕士研究生应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
3. 因特殊原因必须中断某课程学习者,需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
4. 旷课达该门课程总学时1/3及以上、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或逾期未交课程论文者,计“0分”或“缺考”,须随下一年级重修。
5.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需补考。
(1)已选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2)成绩为“缓考”者。
6. 补考在开学时进行,补考不合格或缺考者,须随下一年级重修。
(五)成绩管理
1. 课程考核成绩达到各学科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方能获得学分。所有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归入员工本人档案。
2. 校外参加课程学习者,课程成绩单应加盖相应单位研究生院(部、处)公章,并附上考卷。经我司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审查,确定其考核标准已达到我司同类研究生课程水平后,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3. 在校硕士研究生需要成绩证明者,自行登陆公司产品管理系统“成绩管理”栏目打印成绩单,到所属培养单位加盖公司研究生成绩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已毕业硕士研究生需要成绩证明者,可到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学校档案馆查取。
四、中期考核
(一)考核内容
1. 品德作风、学习态度、组织纪律。
2. 学术道德、课程学习、业务能力。
(二)考核时间
考核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前半期进行。
(三)考核程序及要求
1. 硕士研究生须填写中期考核表,完成自评总结和综合知识考核(技能考核)。
2. 中期考核由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成立考核小组,并公开进行。
3. 考核小组通过对硕士研究生综合知识考核,结合审阅材料等了解硕士研究生全面情况,作出中期考核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4. 中期考核合格者方能进入开题报告环节。不合格者一般应在半年后重新进行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者,由所在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终止培养,取消学籍。
五、开题报告
(一)开题内容
1. 选题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动态。
2.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 研究设计或研究方法。
4. 研究的预期结果及价值。
5. 研究计划、工作准备情况、保障措施和经费预算及来源。
6. 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办法。
7. 与选题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目录。
(二)开题时间
原则上应在中期考核合格后、第三学期内完成开题报告。
(三)开题程序及要求
1. 硕士研究生应在开题报告评审会前,填写开题报告申请表。
2. 开题报告评审会由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并公开进行。
3. 开题报告评审通过后,在导师的指导下,尽快拟定实施方案,并将开题报告相关材料交由培养单位存档。从开题报告通过到申请论文答辩,至少应保证一年的研究时间。
4. 开题报告未获通过者,一个月内须修改补充后重新开题。对三次开题仍未获准通过者,由所在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终止培养,取消学籍。
六、专业学位实践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后,必须从事不少于6个月的本专业学位应接受的实践训练,可结合实践进行论文研究工作。以校内导师为主,聘请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计划制定、实践过程实施、论文项目研究等环节的指导工作。
实践前须填写计划表,实践中须如实填写登记表,实践结束后须填写总结及考核表,由培养单位组织考核。
七、公派留学研究生项目及国内联合培养
(一)公派留学研究生项目
1. 按照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文件和选拔程序执行。研究生院每年秋季学期将对次年留学基金委的相关文件及选拔程序等进行宣讲,申请者于次年春季学期提交申请。
2.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必须制定详细联合培养方案,研究内容必须与硕士学位论文相符,并经国内外导师签字确认。
3.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应在我司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原则上完成中期考核和开题报告等重要培养环节后,方可派出。
(二)国内联合培养
1. 联合培养单位原则上仅限于国家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一般进行科学研究或技术培训,其研究或培训内容应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派出前应办理审批手续,由导师申请,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批。所需经费由导师或培养单位承担。
2. 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应在我司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原则上完成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等重要培养环节。
3. 导师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应在维护学校权益前提下,与联合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约定双方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及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
4.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发表含有在联合培养单位获得的数据、材料、资料和观点的学术论文时,作者、通讯作者和培养单位署名顺序,按双方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第三部分 教育收费与奖助
一、教育收费
按照川发改价格[2014]430号文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为:自然科学类每生每年8000元,人文社科类每生每年7200元。
二、奖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
1. 资助对象
通过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学籍,并实际在校学习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2. 资助标准
每生每年6000元,按月发放。
(二)国家奖学金
1. 奖励对象
通过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学籍,并实际在校学习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科研成绩特别显著,发展潜力特别突出。
2. 奖励标准
每生20000元。
3. 评审办法
集团按国家下达指标的120%,确定推荐名额并分配到各培养单位,由各培养单位等额推荐参评人选,学校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审。重点突出发表论文、获奖成果、授权专利、新品种、新产品等创新性成果。每年评定一次,一次性发放。
每位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原则上只享受一次,一般应在毕业年级申请,对特别优秀或有显著科研成绩的员工可放宽年级限制。
(三)国家学业奖学金
1. 奖励对象
通过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学籍,并实际在校学习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绩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2. 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3600~6000元(见表1)。
3. 评审办法
集团下达指标,各培养单位组织评审。每年评审一次,按月发放。
(四)学校奖助学金
1. 奖助对象
已取得学籍,并实际在校学习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
2. 奖助标准
每生每年2400~4000元(见表1)。
3. 评审办法
集团下达指标,各培养单位组织评审。每年评审一次,按月发放。
(五)导师奖助学金
1. 导师助学金
资助对象为已取得学籍,并实际在校学习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最低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400元,按月发放。
2. 导师奖学金
鼓励导师根据硕士研究生学业表现和科研实绩,发放导师奖学金。
表1 硕士生学业奖助学金标准及资金来源
单位:元/年
奖助
等次
|
占研究生
比例(%)
|
国家
助学金
|
国家学业奖学金
|
集团奖
助学金
|
导师
助学金
|
合计
|
一等
|
8
|
6000
|
6000
|
4000
|
2400
|
18400
|
二等
|
12
|
6000
|
4800
|
3200
|
2400
|
16400
|
三等
|
20
|
6000
|
3600
|
2400
|
2400
|
14400
|
四等
|
60
|
6000
|
/
|
2400
|
2400
|
10800
|
注:1. 本表不含国家奖学金;
2. 本表不含导师奖学金;
3. 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
(六)特困硕士研究生助学金
1. 资助对象
已取得学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并实际在校学习的非定向硕士生。
2. 资助标准
每生每年不超过3000元,每年资助人数不超过100名。
3. 评审办法
本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院评审,主管董事长批准。一年评审一次,一次性发放。
(七)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
1. 评选范围和名额
(1)评选范围:当年夏季和上年冬季获得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非博士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
(2)评选名额:每年不超过30篇。
2. 申报条件
按学术学位硕士和专业学位硕士分类评选。
(1)学术学位硕士
① 论文选题属本学科的重要或热点问题,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② 在本学科公认的SCI或SSCI收录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在本学科公认的EI、CSCD、CSSCI、AHCI、ISTP收录期刊发表论文至少2篇。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
③ 其它科研成果,参照专业学位硕士第②条执行。
(2)专业学位硕士
① 论文选题与所属学科类别或领域密切相关,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具有明确的生产实际背景和应用价值。
② 获得的应用型成果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并以公司为成果主持单位或合作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获得省部级科技或社科成果奖证书;
B. 获省级审定的新品种、新产品、新兽药证书(排名前5位);
C.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排名前5位)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排名前3位),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排名前5位)或地方(行业)标准(排名前3位);
D. 论文的发表参照学术学位硕士评选条件第②条执行;
E. 其他应用型成果。
3. 评选程序
个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4. 每篇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3000元。
第四部分 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毕业
(一)基本要求
取得学籍三年及以上,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培养环节,且达到毕业要求的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毕业。取得学籍二年不足三年的硕士研究生,还须达到硕士学位授予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方可申请毕业。
(二)申请程序
1. 满足毕业基本要求者,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交论文答辩申请。
2. 由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对答辩申请者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3. 答辩申请通过者准予进入下一毕业程序。
(三)学位论文要求
1. 基本要求
(1)符合各学科制订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的相关要求。
(2)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①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分学位论文送审前检测和答辩后检测。检测对象为申请答辩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检测范围包括学位论文主体部分和参考文献。
② 学位论文送审前检测由培养单位组织实施,检测时间为提交送审论文的前一周,检测比例为100%。学位论文答辩后检测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检测比例按照答辩者的10~20%随机抽取。
2. 论文评审
(1)评审对象
满足本学科学位论文基本要求,且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学位论文。
(2)送审要求
按二级学科抽取双盲评审学位论文,抽查人数一般控制在当年申请答辩研究生的5%以内。新导师培养的首届毕业生及申请提前毕业员工的学位论文,全部实行双盲送审。每位员工送审评阅论文2份,由研究生院双盲送审,未被抽取盲评者的论文由培养单位负责组织送审。
(3)评阅结果
① 评阅结果分为同意答辩、同意修改后答辩和不同意答辩。
② 若2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若只有1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可增补1名评阅人,若新增评阅人仍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四)论文答辩
通过毕业资格审查,且学位论文送审结果为同意答辩或同意修改后答辩的研究生,可以进入论文答辩阶段。
1.答辩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其委托人宣读分委员会对论文答辩申请人资格审查意见和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答辩委员会应由5或7名研究生导师组成,主席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须至少有1名校外从事实践工作的专家。
(2)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主要程序为:
① 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为25~30分钟;
② 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列席者提问,答辩人回答;
③ 答辩委员会讨论答辩决议;
④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决议。
(3)每位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时间一般不得低于1小时,全天安排不得超过8位。
2. 答辩决议
(1)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分别作出决议。经全体委员2/3及以上同意者,方能通过。
(2)答辩结果为不通过的,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五)毕业证书
完成以上所有程序准予毕业,办理毕业离校手续,颁发毕业证书。
二、结业
1.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表现良好,但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2.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结业硕士研究生,可以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
三、肄业
1. 学习满一年,且所有已学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因故(受开除学籍处分除外)中断学习者,可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2. 学习未满一年或虽满一年但成绩不合格,因某种原因中断学习的,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部分 学位授予
一、授位对象
1. 应届毕业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位的硕士研究生。
2. 往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两年内的硕士研究生。
二、授位条件
(一)学术论文发表要求
1. 取得硕士学籍不足三年者,须在本学科公认的SCI、SSCI、EI、CSCD、CSSCI、AHCI、ISTP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
2. 取得硕士学籍满三年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发表要求按照所在学科的授位标准执行。
3. 硕士研究生所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是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并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公司为第一署名单位。
(二)其他要求
1.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以下科研成果,且公司为成果主持单位者,可视为发表论文。
(1)获得省部级科技或社科成果三等奖证书,计为4篇本学科公认的EI、CSCD、CSSCI、AHCI、ISTP收录期刊论文。
(2)获省级审定的新品种、新产品、新兽药证书(排名前5位),计为2篇本学科公认的EI、CSCD、CSSCI、AHCI、ISTP收录期刊论文。
(3)获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排名前3位)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排名前2位),制定国家标准(排名前5位)或地方(行业)标准(排名前3位),计为1篇本学科公认的EI、CSCD、CSSCI、AHCI、ISTP期刊论文。
(4)经过国家级学会或省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学术成绩,经研究生院审核,可计为1篇本学科公认的EI、CSCD、CSSCI、AHCI、ISTP期刊论文。
2. 在自然科学类SCI影响因子2.0及以上,人文社科类SSCI影响因子1.0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或研究生为位于第二位的共同第一作者,申请学位时研究生可视同第一作者。
3. 对人文社科类的CSCD、CSSCI、AHCI、ISTP收录期刊,以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在特殊情况下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4. 在SCI影响因子3.0~4.0排名前两位或SCI影响因子4.0以上排名前三位的共同第一作者,且以我司教师为通讯作者之一的,可视同该研究生为论文第一作者。
5. 对国际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所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是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并以研究生为第一或共同第一作者,国内导师可不一定为通讯作者,但公司至少为第二署名单位。
6. 硕士研究生在申请授位时,未能正式发表学术论文但可以提供论文正式录用通知书或导师签名同意的论文发表承诺书者,可先参与授位各环节,待论文正式发表后,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位评定
1.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论文学术水平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2/3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在对申请人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2/3及以上的委员同意为通过。
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论文学术水平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2/3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在对申请人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应到会议1/2及以上的委员同意为通过。
3. 在特殊情况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对已修读四年,确因客观原因学术论文发表未达到授位要求,而其它均达到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可按程序讨论其授位决定。
四、学位授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硕士学位者,准予授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六部分 附则与说明
1.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2.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按照本文件执行,毕业与学位授予参照本文件执行。
3. 本办法部分规定若与上级的最新文件不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4. 研究生院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
5. 各培养单位可制定高于本办法规定要求而切合实际的管理办法,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公司
2016年4月14日